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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物命名規約第四版
International Code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 Fourth Edition

顏聖紘

對於動物系統分類學工作者來說,除了針對其目標分類群本身進行科學性探索之外,尚得必須在命名處理(nomenclatural treatment)及文獻引用上謹慎小心,而所有作為的依據,則源於國際動物命名規約。國際動物命名規約第三版自1985年出版後,眾多分類學者與命名規約委員會委員便開始倡議以第四版修訂第三版所列不足之必要性。事實上,第四版的規約內容草案早在兩年多前便已在國際動物命名規約委員會之網站http://www.iczn.org公布並徵詢意見。在今年九月左右,第四版的規約便正式出版並提供各機關個人訂購,並於公元兩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以下筆者簡要說明第四版規約各條款(article)之主要變革:

新學名之建立(Establishment of new names)
1. 1999年後發表之新學名若未註明其為新創設者將被視為不合法名(unavailable name),如新種sp. nov.、新屬gen. nov.、新科fam. nov.或新名nom. nov.。以何種文字記述則依該文章所使用語言決定。
2. 1999年後創設之新種級分類群必須指定指定模氏標本(全模標本holotype或同模標本syntypes)。
3. 1999年後將要求作者指明所創設新種級分類群之模式標本存放地點。
4. 1999年後所創設之新屬級分類群,包含化石分類群,皆須指定模式種。
5. 1999年所創設之新科級分類群學名,作者若發覺其模式屬名變更字尾為科名後將造成與其它科級分類群同名(homonym),可不依拉丁文法完全使用其模式屬名進行字尾變更,以避免同名之出現。
選模標本之制定(Lectotype designations)
6. 1999年後制定是選模標本必須使用"選模(lectotype)"字樣或其它等義翻譯文字,並且必須註明制定選模對釐清該分類群學名之目的。
影響新模制定事項(Matters affecting neotypes)
7. 若一個已被指定新模的種或亞種,先前被視為遺失之種具名模式標本(全模、同模、選模或先前制定之新模標本)又被尋獲,則尋獲之模式標本則自動取代後來指定之新模成為該種或亞種之模式標本。若此舉造成命名混淆或命名不穩定,則作者應向國際動物命名規約委員會申請重新制定新模式標本。
重新制定新模式標本之權責(Commission for reinstatement of the neotype)
8. 若一種級分類群其現存指名模式標本身份無法確認,以至該學名無法正確應用於某特定分類群,則作者可向委員會要求排除原模式標本並指定新模式標本。
影響發表之變革(Changes affecting publication)
9. 1999年後未印刷於紙張之研究作品(如光碟),若以多量同質發行並儲存於至少五個具名且公開之圖書館中將被視同有效發表。
10. 在動物命名規約之下,以下項目將不被視為有效發表:
(a) 由電子媒體傳播之文字及影像。
(b) 下載印刷之文字或影像。
(c) 交付研討會、研習會或各項會議之報告摘要、海報及課程講義。
(d) 1999年後,若作者自行提早將其研究成果在其論文正式刊出前影印或抽印發行將被視為無效發表,但若該抽印本註明發行時間則仍被視為有效發行。
保留名之考量(Measures empowering authors to act in the interests of preserving established usage )
11. 若一學名在過去50年至少已被10位作者在25份出版品中被視為有效(valid),則作者將被要求不要以1899年後從未被使用之舊同物異名或同名取代之以維命名穩定性。但作者將依條款(23.9)被要求提出足夠合理之證據以保留此名不被舊同物異名或同名所取代。
12. 即使一學名之原始拼法或文法錯誤,作者將被要求保留此特殊拼法以維命名穩定性.
13. 若一作者發現一屬級分類群之模式種指定源於模式標本之誤定,則基於命名穩定性之考量且不需向委員會申請,該作者將可逕行指定已遭誤判之種類或與該屬名實際相關之種類為其模式種。但該作者進行此項作為時必須引用規約70.3條款。
14. 1999年後,若一廣被使用之科級分類群學名被發現其發表年代晚於其次階科級分類群名,則此廣用名將不被其次階科級分類群學名所取代。
法規效力過渡期之處置(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15. 若一研究成果於1999年投稿但未於1999年12月31日前刊出,則可不適用於新版規約。如有必要,委員會應被要求將其使其成為有效發表。但若該論文於1999年間發表但作者已在新版規約之23.9及70.3條款下(如前所述)進行命名作為,則該項作為則將被新版規約所規範。

筆者個人對於新版規約新增規約處理部份動物命名處理亂象深表贊同。然而由於動物命名規約對於有效出版、合法名之認定、標本存放處、模式標本指定以及發表語言文字使用仍較國際植物命名規約(ICBN)來得寬鬆,再加上許多公認之合理作為仍屬建議(Recommendation)而非屬條款(Article)且並不具強制效力,事實上仍無法有效避免命名處理之困擾。因此如何在系統分類的科學研究與命名處理之間達到盡善盡美,仍需所有研究者的努力。

原文刊登於中華昆蟲通訊 2000年 第8卷 第1期: 15-16